“公罪”与“私罪”
□墨未浓
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范仲淹有一句著名政训:“凡为官者,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这里的“私罪”是指做官丧失原则,为讨好上司,贪赃枉法,损害百姓利益而获罪。“公罪”是指做官坚持原则,为百姓秉公办事,不怕得罪上司而获罪。
这句千古诤言,今天,仍有现实意义。公罪与私罪,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体现在官员身上。
公罪,尽显一个“公”字,与公心、公正、公平、公开、公道、秉公相伴。
获公罪的人,为官都出于公心,有公心才能公正,公正才能公平,公平才敢于公开。不怕获公罪,才能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刚直不阿。公道才能正派,公道自在人心。
获公罪的人,为官都公正严明,铁肩担道义,执政为人民,泰山压顶不弯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坐镇雅俗,引领风尚。
获公罪的人,为官都做事公平,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和责任感。为老百姓办事,有心、用心、尽心,为老百姓造福,敬业、勤业、精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看领导脸色,不惧上级权威,不计个人得失,为百姓利益勇于承担责任。
公罪与私罪,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题。身居要职,手握实权,面对各色人等,处理各种事务,矛盾无法回避。要么得罪百姓获私罪,要么得罪权贵获公罪。不惧公罪,才能不徇私情,不贪私利,维护百姓利益。
为了百姓利益,因得罪上级或实权人物获“罪”,是好官应得之“罪”。能获此“罪”,无愧于党,无愧于国家,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
执政为民,公罪不可无。不惧公罪,得罪的是少数人,拥戴你的却是多数人。公罪在“关键的少数”眼里虽然是一种“罪”,但在“次要的多数”眼里却是一种功。在大是大非面前,为讨好上司,不惜损害群众利益,得罪老百姓,在“关键的少数”眼里虽然是一种“功”,能受奖、升迁或换取某种利益,但在“次要的多数”眼里则是一种罪。在“关键的少数”决定“次要的多数”的情况下,不惧公罪,更加难能可贵。
身无公罪心不安,是一种品格;胸怀公罪天地宽,是一种境界。有无公罪是检验一个党员干部,能否坚定信仰、服务人民、秉公执纪的分水岭。
江苏省泰州市原信访局局长张云泉说:“老百姓有理,就宁可得罪官,决不得罪人民。”屡屡得罪官员的张云泉,用一条条公罪,赢得了党和人民的拥戴和嘉奖,当选为感动中国的“双百”人物。
私罪,突出一个“私”字,与私心、私欲、徇私、私利、自私相联。私心产生私欲,私欲膨胀就要徇私,徇私就要舞弊,徇私必然枉法,中饱私囊,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一个官员,获公罪还是获私罪,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心的原则问题。作为党员干部,应该有为党为民勇于担当的胸怀,不惧公罪而折腰的胆量,敢邀公罪、坚拒私罪的气魄,身负公罪不觉重的正义感和身无公罪的愧疚感。
以获公罪为荣,以获私罪为耻,方可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愿望。
公罪是一种担当,更是一种责任、一种精神。习近平同志说,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勇于担当,首要的是事业心、责任心、责任感问题,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没有担当,不负责任,失职失责,误事误国,必遭人民唾弃,成为历史罪人。
范仲淹的名言,值得我们深思、谨记、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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