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免征额偏低,征收方式不合理,个税时常被批评为“劫贫济富”的“工薪税”。个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改革呼声一直很高。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毋庸置疑是个税改革的方向,值得肯定和期待。
个税改革并不只是单纯提高免征额、调整税率,关键还在于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比如,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房按揭贷款利息,房租支出,家庭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支出,以及个人职业发展的再教育费用等等。这样才能够让个税改革发挥好调节收入分配,让广大民众感受到个税调节所发挥的公平正义的作用。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高,但却是与所有劳动者获得感直接联系的税种。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资本利得增长速度高于工资所得。加大对中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要让个税脱离简单“工薪税”的范畴,而更关注对财产性收入征税,比如房价上涨导致部分人的售房收入、房租收入增加,个税改革应更多考虑这部分收入以及其他多元化的收益。最近一年多来,在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以及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一系列政策陆续出台,说明个税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和完善。
目前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从从2011年9月开始实施,到现在也已经过了五年。考虑到我国的地区差异加大,当时这一标准虽然对于一二线城市而言有些低,但在全国范围内却惠及了数以千万计的工薪基层。不过在五年中,国内民众的收入普遍提高后,税基人口在不断增多,在这一标准下真正“济贫”的效果也在减弱。因此有针对性的个税改革已经是现实的客观需求,宜尽快出台。一方面要制定恰当的高收入标准,并用累进税率来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则要通过抵扣的方式实现起征点的提高,让更多劳动者切实受益,减轻负担,这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此外,由于中国居民收入经常跑不赢财政收入增幅。通过个税改革,可以实现“藏富于民”的效果。这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有积极的意义。
就中国目前个税占总税收仅6%左右的比例来看,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增加财政收入不应成为主要目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才是重点,而在这个过程中,要谨防误伤“伪高收入者”。此外,当前个税制度主要通过工资收入征税,而不少高收入者往往工资性收入占比不多。其他如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房租、财产转让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因使用税率不同,甚至出现漏征,不仅导致不公平,还令国家税源流失。因此,各类所得尽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纠正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的现状。
总之,任何一项改革,都要以激发正面效应为目的。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政策适当则既显公平,又能促进消费,是利国利民的得力之举;如若不当,将加大社会中间阶层负担,其损害非财政收入可以弥补。个税作为一项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中国经济发展至今,也急需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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